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时,商品房必须通过检验才能投入使用。如果该房屋不被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房屋。开发商没有住宅质量保证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所以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是不合法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致认为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即开发商取得了上述四方签署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往往忽略了专项消防验收。允许送货。
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不得低于上述低标准。如果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低于上述低标准,则合同无效,业主可以拒绝接收该房屋。
很少有合同规定以通过综合验收为交货标准,因为为了满足综合验收条件,除了单台机组的竣工验收条件外,水、电、,供暖和其他配套设施必须由相关的水、电和供暖单位开放和覆盖。盖章、社区硬化、绿化竣工验收等,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并具备申请大户型证书的条件。一般来说,在单体单元竣工验收后,业主可以接管房屋并进行装修。水电可能是施工期间的临时水电,通过单机竣工验收是大多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其出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
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没有住宅质量保证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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